近年来,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国家加大了针对食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被查获,一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经营户被判刑。下面着重探讨山东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原则。
第一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第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违反的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 山东省立案标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 山东省量刑标准。
因为本案是行为犯,有上述行为者,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出现以下情况,刑期五至十年: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比如:造成轻伤以上;造成轻度或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以下情况,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